湖南人文科技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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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我院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促进招生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贯彻落实招生“阳光工程”,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办学性质及主管部门  

第一条学院全称:湖南人文科技学院部标代码:10553湖南省内代码:4333  英文名称:Hunan Institute of Humanities,Science and Technology  

第二条办学性质:省属公办,综合性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  

第三条学院的主管部门:湖南省教育厅。  

第二章招生计划和录取要求  

第四条招生计划:学院2009年招生计划3430人,其中本科3230人,专科200人,面向湖南等26个省(市、区)招生,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市、区)教育厅公布为准。  

第五条语种要求:语种不限,但以英语作为授课外语。  

第六条男女比例:各专业均不限制男女生比例。  

第七条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和卫生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三章录取原则、录取结果公布和学历学位证书颁发  

第八条录取原则:  (一)普通专业录取  1、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录取原则;  2、按照考生报考志愿先后录取,即先录取报考我院第一志愿的考生,若第一志愿录不满时,再考虑第二志愿考生;  3、对所有进档考生,根据本人专业志愿及学校招生计划,按分数由高到低择优录取;  4、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考生,按其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仍不能满足的按其第三专业志愿录取,以此类推。当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时,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随机调录到录取未满计划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予以退档。  5、总分相同情况下,对省级优秀学生、思想政治品德突出、文体等方面有特长、相关考试科目成绩特别优秀的考生优先录取。  6、认可各省(市、区)教育厅有关加分或降分的规定。  (二)音体美专业录取  1、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录取原则;  2、由我院组织音乐美术类专业单独考试的山东、河北、江西、江苏、安徽、山西等六省的考生,在符合各省招生部门录取要求的前提下,凡获得我院专业合格证的,按专业考试成绩与文化考试成绩总和以志愿优先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专业成绩优异者优先录取。  3、其它各省(市、区)的音体美考生在符合各省(市、区)招生部门录取要求的前提下,按术科  统考成绩与文化考试成绩总和以志愿优先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专业成绩优异者优先录取。  

第九条录取结果查询:我院及时公布录取信息,考生可通过我院校园网或咨询电话查询录取结果,也可通过考生所在省(市、区)招生部门公布的网站或声讯台查询。  

第十条学历、学位证书颁发:合格毕业生由湖南人文科技学院颁发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科、专科毕业证书;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标准的毕业生由湖南人文科技学院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章收费标准和奖助措施  

第十一条收费标准:严格按照湖南省教育厅和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奖助措施:学院建立了“奖、贷、助、补”为一体的特困生资助体系,多渠道、全方位帮助  特困学生完成学业。  1、成绩特别优秀且品学兼优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标准为8000元/人.年;家庭特别困难且品  学兼优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标准为5000元/人.年;家庭特别困难且遵守校纪校规者可申请国家助学奖学金。  2、可通过学院有关部门向银行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以及向学校申请勤工助学岗位和特困生补助;  3、成绩特别优秀、家庭特别困难的本科生可申请湖南省特困优秀大学生奖学金;  4、学院对某一方面有突出贡献或创新、发明的学生给予单项奖;  5、学院设有“勤奋奖学金”,奖学金标准为400-600元/人.年。  

第五章办学地点及联系方式  

第十三条学院办学地点:湖南省娄底市氐星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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