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举办高级职业指导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培训班的通知
各高等学校、职业院校、技工学校、各地市就业办:
为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推动我国职业指导工作更加专业化、科学化,全面提升职业指导人员的综合业务能力,及教育部《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学[2013]14号)文件精神,将就业指导教师纳入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范畴,积极开展就业指导教师培训,逐步实现准入控制,持证上岗。经研究决定委托北京教之润教育咨询中心开展高级职业指导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培训班,请各单位结合实际需要,安排相关人员参加,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种类
职业指导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职业代码:4-07-01-02
二、培训对象
各级就业服务机构、职介机构、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教育培训机构,各级工会、妇联、残联等社会组织,各企事业单位等从事和准备从事就业服务的人员。
三、申报条件
申报职业指导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 具有本科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7年以上;大专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8年以上。
2. 具有博士学位(含同等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2年以上。
3. 取得职业指导师资格证书3年以上,或在职业指导领域,做出特殊贡献者。
四、培训相关安排
1、 培训时间:2014年9月17日---20日(17日报到,20日考试)
2、 培训地点:湖北★武汉:华中师范大学
3、 收费标准:职业指导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6800/人(含报名鉴定费、授课费、培训教材等)。本次培训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4、培训形式:命题组专家现场面授。
5、培训教材:采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培训教材。
五、培训内容
培训师资:高级职业指导师命题组专家。
培训内容:职业指导师考点讲解,历年考题案例分析。
六、证书颁发
培训考试合格后获得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高级职业指导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证书,统一编号,官网查询,全国通用。是晋职加薪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持有国家职业资格一级证书享受高级工程师及副教授待遇,具体政策详见主办方网站。
七、报名事宜
报考人员须提供的材料:
①近期免冠证件照电子稿一张;
②身份证原件正反面扫描件;
③最高学历证书原件扫描件;
④申报条件所需的工作年限证明(见网站)扫描件(要有单位或部门签章);
⑤工作总结(即论文,需手写3000字以上)(格式见附件一)。
= 6 \* GB3 \* MERGEFORMAT ⑥详细填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表》(附件二)。
= 7 \* GB3 \* MERGEFORMAT ⑦详细填写国家职业资格评审表(附件三)
八、联系方式
联 系 人:李老师
电 话:020-37230826
高级职业指导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报名回执表
单位签章: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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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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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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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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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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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
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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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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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务 |
座 机 |
手 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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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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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 明细 |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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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
培训费 □ 会务费 □ 材料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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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标准要求:单间 □ 拼房 □ 现场案例分享: 有 □ 无 □ 住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请学员报到时随身带好身份证件,并注意旅途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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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一、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鉴定论文格式
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申请表
三、国家职业资格评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