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招生章程

2019/9/24 10:05:57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2019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简称中国社科大),英文名称为University ofChinese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UCASS),是经党中央批准,由教育部审批,培养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人才的研究型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坚持以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为根本任务,致力于将学生培养成为又红又专、德才兼备、知识全面、信仰坚定、理论扎实的社会主义文科大学的合格毕业生。

第三条我校是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上级主管部门为中国社会科学院,培养包括本科生、硕士和博士研究生在内的各类人才。

本科基本学制四年,学生完成学校规定学分,经审查达到毕业标准,颁发国家批准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国家批准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学校位于北京市房山区长于大街11号,邮编:102488。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我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成立由大学校长任主任、第一副校长任副主任、常务副校长、有关部门负责人和教师组成的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全校的本科生招生工作。招生办公室为招生工作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具体负责本科生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我校成立由纪委等有关部门、教师和学生代表组成的招生监察委员会,下设招生监察办公室,负责监督招生工作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切实维护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监督电话:(010)81360207。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我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按照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均衡的原则,同时考虑各省生源质量及我校学科设置、人才需求等因素编制分省招生计划。具体分省分专业计划见相关省级招生部门公布的高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和我校网站。

第八条我校预留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录取时个别分数及条件相同考生,以及生源质量好的地区以适当增加招生规模。预留计划的使用坚持集体议事、集体决策、公开透明原则。

第四章 招收对象和条件

第九条我校面向招生相关省份(含自治区、直辖市),招收应届(含往届)高中毕业生,在符合教育部规定的同时,应满足下列条件:

1.我校除英语、法语专业限招英语语种考生外,非语言类专业不限外语语种,外语课程授课以英语为主,不单独为非英语语种类考生设立英语课程,所有学生都要求在校期间取得学校规定的英语学分,请非英语语种考生谨慎报考。

2.身体健康状况符合要求:

(1)考生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

(2)考生入学后,如发现患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中学校可以不予录取的疾病,我校将按有关规定,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章 招生办法

第十条我校在招生省份当地本科一批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且符合学校录取标准的考生中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在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如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我校录取非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

第十二条我校根据在招生省份的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我校在施行顺序志愿招生的省份,提档比例一般为当地招生计划总数的120%以内。施行平行志愿招生的省份,提档比例为105%以内。

第十三条所有进档考生专业确定办法(指所有专业)为分数优先原则,按高考成绩总分(不含附加分)计算排序。

第十四条在内蒙古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分数优先”录取规则。即考生投档到学校后,根据考生高考成绩总分由高到低进行排序,并依次按考生专业志愿录取。

第十五条总分(实考分数)相同考生,优先录取有政策性加分的考生。若均无政策性加分,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综合科目的成绩。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奖助学金

第十六条普通本科学费收费标准按北京市发改委公示的北京地区高等教育收费标准执行。一般专业5000元/生每年(具体按备案标准执行),外语专业学费6000元/生每年(具体按备案标准执行)。住宿费1200元/生每年(3人带卫生间,具体按备案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我校设有完备的奖学金体系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奖学金包括新生奖学金(校长特别荣誉奖、校长特等奖、校长奖学金、新生优秀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包括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绿色通道”等多种方式,从制度上保证“不让一个学生因为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第七章 其他

第十八条新生入校后,进行入学资格审查,凡不符合报考条件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新生进入大学一年级后,由本人申请,通过相关专业考核,经学校批准后可以调整专业。

第二十条学校设有辅修专业制度,在校生可按学校相关要求进行申请。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鉴于各省级招生办公室制定的省内招生相关政策各有不同,我校在当地执行的招生政策,均以我校在招生省份公布的本科招生章程内容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由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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