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章程制定原则
为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教育考试院有关规定,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概况
1、学院名称:北京政法职业学院
2、学院代码:12451
3、学院性质: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4、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5、学院地址: 校本部:丰台区花乡明春苑甲3号(邮政编码:100160)
杨闸校区:朝阳区管庄南街1号(邮政编码:100024)
西校区:西城区西便门内大街69号(邮政编码:100053)
6、基本情况:北京政法职业学院隶属于中共北京市委政法委,同时接受北京市教委的业务领导和指导。学院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书记员培养基地,是首批北京市示范性高职院校建设单位。
第二章 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三条 招生专业
法律事务(国际商务法律)、法律事务(金融法律实务)、法律事务(知识产权事务管理)、法律事务(律师事务)、行政执行(行政执法)、刑事执行(社区矫正)、劳动与社会保障、司法助理、法律文秘(司法文秘)、社会工作、书记官、电脑艺术设计(数字媒体艺术)、电脑艺术设计(平面视觉设计)等。
第四条 招生对象
普通高中应、往届毕业生。
第五条 报考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身体健康;具有北京市正式户口;已参加2012年高考报名。
第六条 收费
学费普通类专业6000元/学年,艺术类专业8000元/学年,中外合作办学专业13000元/学年。住宿费750元/学年。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七条 录取原则
1、根据教育部和北京市高招办有关规定和要求,继续贯彻“阳光工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录取原则。
2、按照北京市高招办依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制定的加分和降分政策,接受考生加分及降分投档。
3、艺术类专业为北京市美术类统考专业,直接使用北京市美术统考成绩,不再组织校考。
第八条 录取优先原则
按照成绩优先的录取方式,会考成绩符合所报志愿要求的考生按照高考语文、数学、外语成绩(三科总分)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择优录取。一次投档未完成计划的专业,根据情况重新征集考生志愿,录取方式相同。
第九条 同等条件录取原则
总分相同的考生符合同一专业投档条件且计划不足时将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科目的成绩,对单科成绩高者进行投档录取,单科成绩均相同的同时投档录取。
第十条 特殊专业录取原则
走读专业与可住宿专业之间不互相调剂。
第十一条 通知书寄发
按照北京市教委及高招办规定的方式公布录取结果,并按考生所填地址用特快专递向考生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四章 报到与后续管理
第十二条 报到
考生被录取后,按照录取通知书要求时间报到,逾期两周未办理报到手续者,取消其录取资格。
第十三条 入学资格复查
新生入学后,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对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凡不符合录取条件或有违纪、舞弊行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回原单位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学生资助相关政策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设有学生资助中心,办理相关事宜。
1、学院设一、二、三等奖学金,根据学生每学年德、智、体、美四方面情况综合评定,每班排名前10%的学生获得奖学金。
2、根据国家、北京市及学院相关规定,对于品学兼优的学生,经学院综合评定,可获得国家奖学金(8000元/学年)。对于品学兼优且家庭困难的学生,经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综合评定,可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学年)和北京市国家助学金(4500元/学年或2300元/学年)。
3、对于家庭生活困难的学生,经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校和银行审核,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可以办理国家助学贷款,每生每年可贷款总额不超过6000元(其中学费贷款最高为5000元)。
4、学校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五条 证书颁发方法
按规定修完专业教学计划的全部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颁发教育部普通专科毕业证书。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章程适用范围及时间
本章程适用于北京政法职业学院2012年高会统考招生工作。
第十七条 章程解释权
本章程由北京政法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相关说明
咨询电话:010-83702762、65750431、65750417
咨询邮箱:zfzhaosheng@163.com
网 址:www.bmcpl.cn
地 址:丰台区花乡明春苑甲3号(中华文化园内)北京政法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
邮政编码:100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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