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经贸职业学院2012年招生章程

日期:2012年05月1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北京经贸职业学院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依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概况

  1、北京经贸学院是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面向全国招生,隶属于北京市教委。

  2、办学类型:高等职业教育

  3、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4、办学性质:民办

  5、学习形式:全日制

  6、学  制:三年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北京经贸职业学院设立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制定招生政策、确定招生规模,讨论研究决定招生重大事宜。招生工作委员会由主管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主任由院长担任。

  第四条 北京经贸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北京经贸职业学院设立招生工作纪检监察工作组,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检查。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六条 北京经贸职业学院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在北京市教委的领导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统一组织录取。

  第七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高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提档要求的情况下,依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录取。各专业之间不设分数级差,男女比例不限。

  第八条 对加分或降分投档考生的处理按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规定执行。

  第九条 外语语种:除商务英语旅游英语专业要求英语外,其余专业不限。

  第十条 美术类专业我校承认并使用各省美术类统一联考成绩,在美术类专业课加试成绩合格情况下,按照高考成绩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 北京经贸职业学新生入学体检标准严格按照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对肢体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二条 学生享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经济困难的学生还可申请国家助学金。此外,我院自设“于陆琳奖学金”和“自强奖学金”两项院级奖学金。安排经济困难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三条 颁发学历证书:由我院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专科毕业证书。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北京经贸职业学院招生计划、收费标准等信息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

  第十五条 本章程公布后,如遇部分省份高考招生政策调整,北京经贸职业学院将根据当地相关政策制定相应的录取政策,并另行公布。

  第十六条 本章程由北京经贸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校址:北京市良乡大学城    

  邮编:102488

  招生联系电话:010-81355905、81355922

  电子信箱 :bjjmzsb@163.com

  网址:www.csued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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