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2017年招生章程

2017/8/11 16:46:07

吉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2017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今年招生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今年普通高等教育的专科层次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全称:吉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学校性质:公办
            招生层次:专科
    第四条  学校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合隆经济开发区景苑路1号。 

第二章 招生计划

第五条 有关各省(区、市)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详见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计划。 

第三章 学历证书颁发

第六条  学生完成培养方案要求的教学内容,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高职毕业生由吉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颁发国家规定的专科(高职)毕业证书。

第四章 收费标准

第七条  学费收取标准
     专科专业:

法律文秘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000元;法律事务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000元;司法助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000元;刑事执行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000元;行政执行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000元;刑事侦查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000元;司法警务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000元;司法鉴定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000元;安全防范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000元;司法信息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000元;社区矫正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000元;戒毒矫治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000元(专业更名 原专业名称 涉毒人员矫治);司法信息安全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000元;罪犯心理测量与矫正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000元;

第五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及有关程序

第八条 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政策主要内容

目前,国家在高等教育本专科阶段建立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师范生免费教育、退役士兵教育资助、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直招士官国家资助、新生入学资助项目、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等多种形式有机结合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入学前,可在家庭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教育部门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用于解决学费和住宿费。入学时,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如暂时筹集不齐学费和住宿费,可在开学报到的当天,通过学校开设的“绿色通道”报到。入校后再向学校申报家庭经济困难,由学校核实认定后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其中,学费、住宿费,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国家励志奖学金等为辅;生活费,以国家助学金为主、勤工助学等为辅。

第九条  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校内资助政策主要内容

为激励我校学生努力学习、奋发进取,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07]33号)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建立了校内助学金的资助政策。

凡是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生活俭朴、学习勤奋刻苦,能够模范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警容风纪合格,内务卫生达标的在籍学生均有资申报校内助学金。申报时,需要学生提供家庭生活困难相关证明;本人向所在区队提出获得校内助学金书面申请,并注明家庭经济状况、经济来源及本人生活消费情况;各区队设学生评议组,对拟申领学生进行资格初审,对符合条件的学生报中队、大队评审小组审核;学生工作处对各大队拟获得校内助学金学生进行复审、公示,并报学院校内助学金发放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要求,从事业单位收入中提取4%,作为校内助学金发放,每生可得到校内助学金2000元。

第十条  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对象及相关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学生需向学校申报家庭经济困难,由学校根据有关部门设置的标准和规定的程序、以民主评议方式认定。学生在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时,应当提交家庭所在地的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予以确认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证明自己的家庭经济状况。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结果,按照资助政策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资助。

第十一条  其他

有关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具体内容详见《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简介》,此《简介》每年统一由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印制,随录取通知书邮寄至每名新生手中。

章 录取说明

    第十二条  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

各专业统考外语语种不限。学生入学后,外语课程的教学语种为英语

第十三条  批准的招收男女生比例的要求

公安武警类(司法警务、刑事侦查技术、刑事执行、司法信息技术、戒毒矫治技术、行政执行、司法信息安全、罪犯心理测量与矫正技术)招生的男女生比例约为8.5:1.5。其余专业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四条  招生条件

    考生思想政治品德和综合素质良好,身体健康状况符合《普通高等院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教学〔2003〕3号)规定的标准,适应学院教学要求。

报考公安武警类专业的考生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条件

考生的政治条件应符合司法干警的要求,必须通过司法机关的政治审查。考生应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心理素质,志愿并适合于从事司法类工作。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政审不合格:

1.曾受过刑事处罚、少年管教或者近五年曾受过治安处罚的;

2.有违法犯罪嫌疑正在被政法机关采取相应强制措施的;

3.曾受过开除学籍、团籍、党籍处分或者近三年曾受过记过以上纪律处分的;

4.曾参加过“法轮功”等邪教和其他非法组织或者带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

5.有吸毒史的;

6.直系亲属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因危害国家安全罪被判刑或者因其他犯罪正在服刑的;

7.其他不宜录取的情形。

    (二)身体条件

按照《普通高等院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要求,根据政法院校招生面试体检标准,结合我院提前批次学生就业实际,为与司法干警准入等相关考试相衔接,报考我院警察类专业(司法警务、刑事侦查技术、刑事执行、司法信息技术、戒毒矫治技术、行政执行、司法信息安全、罪犯心理测量与矫正技术)考生还应符合下列标准(合格标准均含标准本数):

1.男生身高不低于1.68米,女生身高不低于1.58米;

2.男生体重不低于50公斤,女生体重不低于45公斤。体形匀称,动作协调,不能过于肥胖或消瘦(实际体重超过标准体重25%以上为过于肥胖,实际体重低于标准体重15%以上为过于消瘦,标准体重[公斤]=身高[厘米]-110);

3.左右眼单眼裸视视力不低于4.8(通过手术矫正后达标亦可),无色盲、色弱;

4.两耳无重听;

5.无口吃;

6.五官、体型端正,面部无明显缺陷特征(如唇裂、对眼、斜眼、斜颈、各种疤、麻、胎记等),颈部、手臂、腿部(膝盖以下)无特别明显的癜痕、疤痕、胎记、色素斑、血管瘤、白癜风等身体其他部位无较大面积的疤痕挛缩等;

7.身体无明显缺陷(如鸡胸、驼背、腋臭、严重静脉曲张、步态明显异常、“X”型或“O”型腿、重度平跖足即平脚板、文身、少白头、嗅觉不灵敏等),无各种残疾、畸形;

8.本人或直系亲属无精神病史;

9.无传染病,肝功能正常;

10.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的通用标准和人民警察职位的特殊标准;

11.无其他不宜录取的情形。

新生入学后进行体检复查,凡弄虚作假经复查核实的或入学后三个月内发现不符合招生条件的,学校将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五条  录取规则

    1.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调档,按照各省相关规定由学院确定调档比例。

    2.对按顺序志愿投档的省份,首先录取院校第一志愿考生,当院校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按未录满专业计划录取其他志愿考生;对按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首先录取先投档的考生,按未录满的专业计划录取后投档的考生。 

    3.我院公安武警类专业在吉林省的提前批次录取。凡志愿报考我院公安武警类专业的考生,按照吉林省招生委员会统一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能测试、体检、面试、政审。体能测试、体检、面试、政审均合格的考生,经审阅电子档案合格后,按招生计划中的男、女比例、吉林省招生委员会录取政策进行录取。

    4.普通高考统一录取时,专业(类)志愿分配按照 “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录取。即首先对进档考生按照投档分数从高到低排序,再依次按考生专业志愿顺序逐个检索投档,当第一志愿不能录取时,检索其第二专业志愿,以此类推。当所报专业志愿均不能录取时,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其调剂到未完成计划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5.对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如果其所在省市已经规定了相关的排序办法,则按照该省市的办法执行;如果其所在省市没有规定排序办法,则按照我院规定的办法执行,即对投档成绩相同的的考生,按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文科类以语文、外语、文科综合、数学为顺序,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理科类以数学、外语、理科综合、语文为顺序,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6.对同批次同一院校志愿报考我院、未能按专业志愿录取且服从调剂的考生,按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未录满并符合专业培养要求的专业;对同批次同一院校志愿报考我校未能按专业志愿录取且不服从调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 
    7.对享受政策性加分或者降分投档的考生,按所在省(市、区)招生考试机构的规定投档。 我校同意并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十六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执行。

    第十七条  联系方式

    学校网址:www.jlsfjy.cn

通讯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合隆经济开发区景苑路1号

邮编:130062

联系电话:0431-83311058/83448222/83311003

联系人: 杨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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